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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229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毒聲字第22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九十九年度聲觀字第一六六號、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十七時二十八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一次,嗣為警於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十七時二十八分許,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查獲。雖被告於警詢中矢口否認前揭犯行,惟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之尿液,經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MDA、MDMA陽性反應,有該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予認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二、經本院核閱上開卷證結果,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書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229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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