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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王邁揚林慧欣簡璽容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中簡上字第6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簡璽容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中簡上字第637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