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3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65號、99執字第6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玖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 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至5 及7 至8 號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 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14號裁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如附表所示),並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6 所示之強制猥褻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有上開裁定書、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於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