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31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 、3 之罪,並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故本件總刑期不得逾1 年7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二、又附表編號1 之罪,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98.12.15」,應更正為「99.03.15」,併此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