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7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王啟丞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王建勛
上列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07 號、99年度執字第1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具保人王啟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王建勛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且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有送達證書2 份、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及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拘提事項簡覆表等在卷可按,復以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人犯在監所資料各1 份在卷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