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67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67號

異議人
即受刑人
甲○○ 48歲民.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禠奪公權二年,用以行求之賄賂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沒收之」確定在案,並已於99年8月間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監至臺灣臺中看守所執行,乃異議人於日前接獲該署通知對於異議人設於臺灣臺中看守所帳戶之存款新臺幣二萬餘元予以執行。按上開確定判決主文諭知「用以行求之賄賂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沒收之」,係依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異議人所涉犯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無追繳之規定,且主文內亦無諭知用以行求之賄賂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被告之財產抵償之,檢察官僅依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之規定,即對異議人財產追繳,並逕執行異議人設於臺灣臺中看所守帳戶存款新臺幣二萬餘元,有未依確定判決主文執行之違誤,請撤銷原執行命令,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而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而言。查異議人甲○○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本院於90年10月19日以86年度訴字第1558號判決,依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禠奪公權一年六月後,異議人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8年5月27日以9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判決,將本院前揭判決撤銷,改判處異議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禠奪公權二年,用以行求之賄賂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沒收之,並由最高法院於99年5月13日以99年度臺上字第2864號判決駁回異議人之上訴而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調閱相關執行案卷查證無訛。本院就異議人所為前揭86年度訴字第1558號判決既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判決撤銷,改判上開罪刑確定並送執行,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之管轄法院,應係諭知上開9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判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異議人對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向本院聲明異議,容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67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