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5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