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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4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思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4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思成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4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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