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4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