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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吳幸芬劉麗瑛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2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政偉

具 保 人 李俊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俊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政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3月26日,指定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具保,並由具保人李俊賢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被告嗣經本院依法傳喚、囑託拘提均未到庭,且具保人經本院通知後,亦無法於期限內督促被告到庭,有相關送達證書及囑託拘提被告未獲之函文附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爰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黃建都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29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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