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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莊嘉蕙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223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1524號),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24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捌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90年4 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18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續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4 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則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與另所犯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5 月接續執行後,於93年3 月1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至93年6 月1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4 月13日晚間11時許,在其位於臺中縣烏日鄉○○村○○路○ 段236 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加水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9年4 日14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2 段與黎明東街口,經警攔檢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1480公克,起訴書記載為淨重0.1494公克);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五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32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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