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 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宗不服本院99年11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