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304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665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12月5 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54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2 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同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44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再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994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51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2 罪接續執行,於96年3 月2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6年5 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復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30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97年度訴字第120 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2 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迭經假釋、撤銷假釋後,甫於99年1 月7 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4 月21日上午6 時許,在其臺中市○區○○○路178 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9年4 月22日19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與自立街之交岔路口,為警盤查並帶回警局採尿,結果呈現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