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2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冠穎生技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國統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99年度偵字第207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三號被告黃國統違反藥事法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冠穎生技貿易有限公司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0784 號起訴,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127號審理。惟本件被告冠穎生技貿易有限公司為法人身分,其被訴之違反藥事法第87條之罪,其行為時之負責人,即實際負責販賣偽藥之行為人即冠穎生技貿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黃國統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以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罪起訴,經本院另案99年度訴字第798 號案件受理,該案件雖於100 年12月21日審結,惟於同年月29日黃國統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323 號案件受理。又依藥事法第87條之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因認本件犯罪之成立需以前開黃國統被訴之犯罪為斷,且該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323 號案件審理中,本院認有必要於該案件判決確定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規定,停止本罪之審判,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