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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王世華蔡美華陳玉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李惠婷
被告
王信邦
選任辯護人
朱浩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52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惠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信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李惠婷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各1 份在卷可稽。嗣被告經傳、拘無著,復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亦未果,而被告及具保人亦均未在監在押等情,有送達證書2 份、拘票、司法警察拘提無著報告書各1 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 份等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於釋放後,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15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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