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9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陸益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協商程式所為之科刑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法院協商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
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