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57號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院99年度訴字第957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99年7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被告),被告並於9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訴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上訴狀附卷可證。是被告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之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以資憑辦,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