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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洪俊誠巫淑芳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1147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並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婚姻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14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查,依前項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52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