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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林金灶

  • 當事人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87號異 議 人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先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異議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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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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