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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晉丞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7,128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惟本件上訴人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3,00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2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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