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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2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52號

上訴人
被告
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4,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