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44號
- 聲請人
- 林省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富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年九月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富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國稅局清算所得申報尚未核准之故,故無法於 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8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99年度司聲字第1951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 100年9月4日止完結清算。另聲請人於本次延展期間內務須積極辦理清算事宜,如於延展期限將屆滿前再次聲請延展,須具體敘明此次延展期間內不能如期清算完結之理由,並檢具相關事證,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