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42號
- 原告
-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秋田
- 訴訟代理人
- 張崇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佳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弘明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敬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光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巧旻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一頁主文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第十四頁第三行「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年5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0年5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原判決第十三頁理由第四項之說明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