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Fancy State Corporation Limited(邦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勝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王棨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3,390元,應徵裁判費63,7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