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文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祥烈間請求查閱財產文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6日本院100年度訴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字第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祥烈間請求查閱財產文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6日本院100年度訴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