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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萬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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