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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2號

上訴人
王國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3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36,422元(與第一審核定相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2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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