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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40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40號

上訴人
恆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金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63,959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40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