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71號
- 原告
- 潘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尤雯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萬生律師
- 被告
- 李陳初美
- 被告
-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鳳
- 法定代理人
- 上一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楊翠姿
- 被告
-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啟明
- 法定代理人
- 上一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陳曉惠
- 被告
- 張碩文
- 被告
- 上一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郭蕙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參加訴訟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簡文鎮
- 代理人
- 周隆光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