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71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71號

原告
潘淑芬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被告
李陳初美
被告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淑鳳
法定代理人
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楊翠姿
被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法定代理人
蔡啟明
法定代理人
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曉惠
被告
張碩文
被告
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參加訴訟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
法定代理人
簡文鎮
代理人
周隆光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7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