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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信傑

柯貴綢

范桂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榮任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247 元,應徵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5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