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76號
- 原告
- 翁城
- 訴訟代理人
- 黃興木律師
- 被告
- 陳宗聖即翁銀香之繼承人
- 被告
- 翁銀花
- 被告
- 翁銀盆
- 被告
- 前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一「更正後內容」欄所載「被告翁銀花、翁銀盆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翁銀花、翁銀盆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因誤寫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