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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8號

返還補償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張德隆
被告
陳張鸞英
被告
陳張秀琴
被告
蔡張滿仔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張德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即被告等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3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4,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8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補償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