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張德隆
- 被告
- 陳張鸞英
- 被告
- 陳張秀琴
- 被告
- 蔡張滿仔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張德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即被告等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3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4,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