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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告
王瑞敏
原告
蔡義進
原告
王國政
原告
鍾明允
原告
林專色
上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複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被告
偉利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碩翰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王瑞敏、蔡義進、王國政、鍾明允、林專色等5人於民國100年6月15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5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請原告5人「分別」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王瑞敏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1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37,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原告僅繳納7,160元,尚欠880元。

二、原告蔡義進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19,01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8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原告僅繳納19,018元,尚欠3,663元。

三、原告王國政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18,32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2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原告僅繳納18,325元,尚欠792元。

四、原告鍾明允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15,05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58,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原告僅繳納15,058元,尚欠2,376元。

五、原告林專色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16,44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1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原告僅繳納16,444元,尚欠594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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