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原告
- 王瑞敏
- 原告
- 蔡義進
- 原告
- 王國政
- 原告
- 鍾明允
- 原告
- 林專色
- 上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慶崇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德凱律師
- 被告
- 偉利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碩翰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王瑞敏、蔡義進、王國政、鍾明允、林專色等5人於民國100年6月15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5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請原告5人「分別」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王瑞敏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1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37,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原告僅繳納7,160元,尚欠880元。
二、原告蔡義進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19,01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8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原告僅繳納19,018元,尚欠3,663元。
三、原告王國政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18,32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2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原告僅繳納18,325元,尚欠792元。
四、原告鍾明允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15,05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58,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原告僅繳納15,058元,尚欠2,376元。
五、原告林專色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16,44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1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原告僅繳納16,444元,尚欠5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