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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上訴人
原告
柯金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重穎、汎維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9,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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