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錦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士銘、邱美珠、邱美都因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號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8,75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士銘、邱美珠、邱美都因10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號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8,75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