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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玫瑰共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瑞梅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陳永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人即被告均不服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4日所為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提起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人即被告提起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56,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9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