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玫瑰共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瑞梅
- 法定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陳永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人即被告均不服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4日所為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提起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人即被告提起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56,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9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