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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上訴人
被告
廖瑞道
被告
廖鈞德
被告
廖邦雄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柯美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美雲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2,466,700元(420,481,500元+1,985,200元=422,46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2,52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2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