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熊宗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77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4萬6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9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77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