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中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錦珠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謝建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邱士銘、邱美枝、邱美郁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34號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18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3,4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