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惠豐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逸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瑞月、李彩鳳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交付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932萬4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萬71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