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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87號

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87號

異議人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先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異議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8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