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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仲訴字第3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訴字第3號

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被上訴人
倫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銘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30,63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84,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仲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