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仲訴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胡志強
- 被上訴人
- 倫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銘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30,63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84,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