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即、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林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52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 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4,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