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昇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4,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