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196號債 權 人 泓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宏 債 務 人 宏裕單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裕單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宏裕單車有限公司設立於台北市信義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 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