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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之釋明。

  • 原告
    陳正輝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彥志即宏昌工業社、蔡三益發支付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林彥志即宏昌工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林彥志、蔡三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641號債 權 人 陳正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彥志即宏昌工業社、蔡三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林彥志即宏昌工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㈡債務人林彥志、蔡三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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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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