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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543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543號

聲請人
鄭萬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中沙加油站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年九月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三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中沙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因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大甲彰濱段(沙鹿鎮)工程用地需求徵收中沙加油站有限公司所有土地及地上物,因該徵收案補償有短、漏估,權責機關臺中市政府截至目前尚在辦理中並無進展,另有關營業損失補償之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 1278號廢棄原判決,並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聲請人綜上各原因,故無法於 6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並提出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78號判決、本院 100年度司聲字第398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行政法院通知書等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1年度司字第229號呈報清算人及100年度司聲字第 398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 101年3月8日止完結清算。另聲請人於本次延展期間內務須積極辦理清算事宜,如於延展期限將屆滿前再次聲請延展,須具體敘明此次延展清算期間債權債務處理情形及不能如期清算完結之理由,並檢具相關事證,附此敘明。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543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延展清算完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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