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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42號

原告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田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複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張巧旻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一頁主文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第十四頁第三行「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年5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0年5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原判決第十三頁理由第四項之說明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4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