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建字第2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909,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7,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