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4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洪麗華即烜烜莉承攬工作社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童劉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所為100年度建字第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