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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Fancy State Corporation Limited(邦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勝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王棨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3,390元,應徵裁判費63,7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