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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20號

塗銷董事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20號

原告
劉立恩

原告與被告漢鼎運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董事長、董事

登記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之與被告間

之董事、董事長委任契約性質上屬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惟

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利益尚無從計

算,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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