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董事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20號 原 告 劉立恩 原告與被告漢鼎運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董事長、董事登記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之與被告間之董事、董事長委任契約性質上屬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惟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利益尚無從計算,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 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