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20號
- 原告
- 劉立恩
原告與被告漢鼎運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董事長、董事
登記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之與被告間
之董事、董事長委任契約性質上屬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惟
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利益尚無從計
算,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